胡兵与湖北大学专利侵权纠纷(5)
专利法中的“为生产经营目的”其含义不等同于“以营利为目的”或“以赢(盈)利为目的”,被请求人、第三人均以建造体育馆非 “为生产经营目的”作不侵权抗辩,而事实上被请求人招生入学按物价、教育部门规定收取学杂费,该体育馆项目被批准“所需资金采取学校自筹、申请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第三人深圳设计院作为国家建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收取设计费、第三人江苏天地公司依合同进行施工并收取工程价款,其实施的有关行为明确表明即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其不侵权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生产制造行为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人其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主观上明知故意为构成要件,第三人江苏天地公司在有关项目建设中虽系按图施工,虽无侵权的故意和过失,但如果涉及到专利,仍应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方可实施,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故第三人江苏天地公司“无任何主观过错,缺乏构成侵权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侵权”这一主张无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焦点(三)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求人认为,该专利技术方案是将穿孔压型板放在主檩条上方,体育馆屋面的穿孔压型板是直接固定在主檩条下方,这两种方法都属于屋面的组成部分,没有实质性区别;檩条是屋面的主要承重构件,没有檩条屋面就做不成,檩条坏了整个屋面就会垮,檩条属于屋面,是屋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请求方称穿孔压型板直接固定在主檩条下方是吸声吊顶不是屋面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和理论依据的,因此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认为,体育馆安装的吸音玻璃棉、防尘无纺布、1/3彩色镀铝锌穿孔瓦楞钢底板与2/3彩色镀铝锌不穿孔瓦楞钢底板不是屋面的组成部分,而是一种被固定于檩条、位于檩条下方的吊顶,不应当把吊顶与屋面混为一谈;体育馆安装的吊顶其结构、吸声的原理及方法与该专利技术有根本的区别,吊顶采用的是穿孔背衬吸声,该专利技术采用的是穿孔填充吸声;体育馆的吸声吊顶是依据现有、公知技术设计、施工而成,并未使用该专利技术,该专利正是针对现有技术不足经改进而形成新的技术方案。第三人深圳设计院认为,屋面又称屋顶,是屋盖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结构层以上的各个面层等结构层次组成的,屋盖系统主要是由屋面板放置在檩条上,檩条放置在屋架(网架或空间桁架)上组成,按照建筑行业的技术标准,檩条以上就是屋面,请求人的专利产品就是一种穿孔夹芯板屋面;第三人设计的屋面与请求人的专利屋面根本不同,与其相比,第三人有支撑屋面板的支撑架、气密层这些该专利不具有的结构特征,缺少该专利粘贴铝箔玻璃棉毡、纤维玻璃布和穿孔压型彩板这些技术特征,因此不具有吸声功能,第三人设计的吸声系统是在檩条下部(室内)安装的吊顶,即是装饰又有吸声功能,可拆除,拆除后对屋面结构安全没有影响,请求人的专利屋面吸声功能在檩条上部屋面(屋顶)的组成部分就已具备,既是屋面又是吸声结构,不可拆除,拆除后对屋面结构安全有影响,第三人设计的穿孔吸声吊顶采用的是已有的、公知技术,其吸声原理与该专利屋面穿孔吸声不同,因此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第三人江苏天地公司的主张与上述相同。
依据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①防水层压型彩板、②保温、隔热层粘贴铝箔玻璃棉毡、③保护层纤维玻璃布和④穿孔的压型彩板四个必要技术特征组成“一种吸声、保温、隔热、防水压型彩板屋面”这一完整的技术方案,该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型的压型彩板屋面,具有吸声、保温、隔热、防水于一体的特点,提高吸声效果,降低吸声成本,保持优美的结构形体”。其所具备吸声功能的结构和原理是“让室内声音随空气经由穿孔的压型彩板上的孔进入保温、隔热层粘贴铝箔玻璃棉毡内并被其吸收”。结合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确定该专利保护范围是置于檩条之上的一种具体的、集吸声、保温、隔热、防水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屋面结构。将体育馆相应位置的屋面结构与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区别在于体育馆相应位置的屋面结构缺少该专利②保温、隔热层粘贴铝箔玻璃棉毡、③保护层纤维玻璃布和④穿孔压型彩板这些技术特征;再结合结构特征对二者吸声功能解决方案进行比较,该专利屋面结构本身具有吸声功能,体育馆屋面结构本身不具吸音功能,它是在屋面下再设置吸声装置,与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 “为了改善室内声环境,往往要花巨资来进行吸声处理,如在屋面下再吊吸声平顶或者吸声体”之现有技术相类似,二者解决吸声问题的技术方案不相同。故被控侵权物体育馆屋面必要技术特征没有完全覆盖该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求人的“专利技术方案是将穿孔压型板放在主檩条上方,体育馆屋面的穿孔压型板是直接固定在主檩条下方,这两种方法都属于屋面的组成部分,没有实质性区别”的主张,随意扩大了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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