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金维他"行政诉讼案引发的思考(5)
为了保护在先权,防止商标权与在先权发生冲突,新修订的《商标法》引入了在先权制度。该法第九条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quot;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权相冲突,商标局在审查该商标注册申请时,就可以以该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权相冲突为由,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在先权人认为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权发生冲突的,自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一般的社会公众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权发生冲突的,自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也可以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另外,如果已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的在先权的,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该在先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先权人、社会公众、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能正确理解并切实执行在先权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药品注册商标与药品名称发生冲突。
3、完善我国的药品管理制度
如前所述,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中的药品命名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是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在《商标法》对商标权的限制做出规定之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完善药品管理制度解决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在某种新药的名称成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之前,该药品的生产者已将该药品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其他药品生产者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同一药品时,如果使用其他药品名称,就可以有效地防止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生冲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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