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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7)

发布时间:2015-05-22 10:4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二)健全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1.企业必须树立和加强商业秘密这种无形财产权的权利意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多数企业缺乏权利意识,对其所领有和控制的商业秘密缺乏适合的保密措施,从而疏于防范。一旦被他人盗取、披露和非法利用.就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从而丧失了有利的竞争优势。
  2.应明确保密内容。企业必须在有关的保密措施中明确须保密的信息,或者其保密措施应足以达到使有关义务人员明显意识到哪些信息是保密的程度。这就不仅要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或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同时还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能明确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措施,如对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所有文件,均应用保密的符号或字样标示;对须保密的设备,须用某种形式表明属保密设备,或者对能接触这些文件及设备的人员明示内容。在合作开发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使合作伙伴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等等。
  3.必须有完善的防范措施。对于企业而言,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对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进行限制,在程序上只能允许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的那部分人;进入保密区域要有严格的门卫制度,并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同时对保密设备应有隔离装置,否则很难将外人可自由进出厂区、不经批准便能看到的设备或者文件认定为秘密。
  总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多层面的系统工程,是一个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权利主体自身守法经营在内的有机整体。在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现在,企业和公民更应该认真学法、主动守法。相信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向前发展,《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出台和其他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将会形成一个健全有力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机制,切实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创建健康、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在我国经济社会中也频频出现。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隐秘性和复杂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相对困难。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而现有规定也存在着立法上不够周延、体例分散、内容过于笼统以及立法规范过于原则性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同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极其重大的,可能直接导致企业走向困境。因此,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推动司法实践在这方面的进步,对更有力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商业秘密概述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均采用了这一定义。
  从商业秘密的概念上,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信息性、保密性、实用性的特征。许多的商业秘密,包括设计、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等,是公司在激烈的商品竞争社会中保持竞争力、赖以生存,并得以持续发展的真正核心动力。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企业对专利、商标等的保护逐渐重视,但仍然缺乏或甚至根本没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
  随着我国进入加入WTO后的关键期,我国的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国际国内的企业间的竞争将日趋白热化,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在竞争中占具优势,往往不择手段地攫取对手的商业秘密,扰乱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因此,必须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起步较晚,虽然陆续出台了一些民事、行政的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界定、规范和处罚,但不足以遏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愈演愈烈的势头,所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国家来说,都是十分重要、势在必行。(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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