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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善意取得比较研究——兼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比较(6)

发布时间:2015-05-29 16:3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就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而言,第三人或受让人的善意是推定的,主张受让人为恶意的应负举证责任。[⑦]如法国民法第2286条就明确规定:“善意,得于任何情形下推定之,认为他人系恶意占有者应负举证责任。”而在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第三人则不享有这种善意推定的利益,他应对自己的善意负举证责任。虽然按照民事举证的一般原则,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至少必须证明:其一、自己的商业秘密存在,而被告的商业秘密与自己的相同或基本相同;其二、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包括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商业秘密。[⑧]但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属性,权利人(即原告)一般只能证明第一点,而第二点则由于证据都在侵权人或被告的控制范围内,且大凡侵权行为都是在较为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权利人取证十分困难,要举证证明几乎不可能。因此有必要免除原告对第二点的举证责任,而由被告对自己未侵权负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举证责任的倒置。即只要原告证明了第一点,法律就推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要想免去承担侵权责任的后果,则必须举证证明其所持有的商业秘密是经合法途径获得的,如自行构思、善意受让和反向工程等。[⑨]善意受让只是法定的抗辩事由之一种。由此可以看出,主张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应对自己的善意负举证责任。
  
  注释:
  [①] 李永明?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J]?法学研究?1994(3)?
  [②] 崔明霞?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0(6)?
  [③] 崔明霞?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善意第三人[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0(6)?
  [④]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一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P320?
  [⑤]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P485-487?
  [⑥] 美国参议院赞同制定《1996年经济间谍法》的报告?
  [⑦]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P495?
  [⑧] 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P333?
  [⑨] 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P290?
  彭学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作者:彭学龙,来源:(本文原载《法学论丛》2001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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