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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业秘密保护之比较研究(3)

发布时间:2015-06-01 10:2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三、商业秘密侵权救济方式之比较
  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第757条、《统一商业秘密法》第2条、第3条以及一系列判例都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救济作出了规定,归纳起来为一种途径、两种方式。一种途径是指在美国商业秘密法中,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救济只规定了司法救济;两种方式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请求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
  在美国的商业秘密诉讼中,禁令一般采取法庭发布命令的形式,禁止被告使用或向他人披露商业秘密,以及责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或销毁包含有商业秘密的任何文件的全部复印件。按照《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规定,不管是实际发生的侵害还是有侵害的危险,都可以请求法庭发布禁令。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来说,禁令是使其避免失去竞争优势特别适合的一种方法,尤其在被告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而尚未披露或使用,或者被告威胁要违反对商业秘密的义务的情形下,禁令救济是唯一合适的救济。美国的禁令制度非常复杂,它的复杂性体现在适用的条件、适用的范围以及类型上。在《美国法律重述第三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4节中规定了禁令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的要素,即下达禁令的前提条件是为防止对他人商业秘密的连续侵占或侵占威胁;而决定禁令是否适当和禁令的范围,则应比较、鉴别案件所有的要素,这些要素主要包括:a所保护利益的性质;b侵占的性质和程度;c禁令和其他救济,对原告的救济程度;d如果下达禁令,可能对被告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和不下达禁令,可能对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e第三人和公众的利益;f原告在提起诉讼或主张权利的其他方面,有否不合理的拖延;g原告在本案中有否不当;以及h拟定和实施禁令的可行性。
  禁令从类型上分为三种,即临时禁令、初步禁令和终局禁令。临时禁令与初步禁令两者在将现状维持在不当行为发生前的状态直到诉讼开始这一目的是相同的,两者的区别在于时间的长短上,临时禁令由原告在起诉时提出请求,在大多数法庭中一般不能超过10天,换言之,如果法庭发出临时禁令,一般要在10天之内得到初步禁令的请求。初步禁令可持续到法庭开始进行实质性审理。终局禁令则是在判决后正式发布的禁令。在禁令制度中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禁令的期限,这是针对终局禁令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禁令救济仅应延伸至被告用正当手段可以获得有关信息的时间点。美国判例法上确定的温斯顿原则确定的禁令期间为:“被告不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而以反向工程或独立发现的合法手段取得商业秘密所需要的时间”,或者“原告能够维持其竞争优势的‘领先时间’leadtime”。《统一商业秘密法》第2条即采纳了该原则。2只有在为消除被告的领先时间,或为消除侵占所产生的不正当优势,超过这一时间点的救济者是合理的。禁令超过限度会限制合法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侵权的第二种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在美国商业秘密法中对损害赔偿规定了几种计算依据:1补偿性损害赔偿,包括侵占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不在实际损失之内的侵占导致被告的不当得利;2惩罚性赔偿,即如果存在故意或恶意侵占,法院可责令被告支付不超过上款中任何赔偿二倍的附加赔偿;3合理的使用费,《统一商业秘密法》第2条第2款规定,在例外情况下,可替代禁令对未来使用附加条件,在本应禁止使用的期限内,令使用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例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获知或应有理由获知侵占之前,状态产生实质性和有害性的变化,使禁令失去公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统一商业秘密法》中,关于律师费用的规定是比较特别的,该条规定,如果i侵占的指控出于恶意,ii提出取消禁令请求或拒绝执行禁令出于恶意,或iii存在故意或恶意侵占,法院可责令向胜诉一方支付其律师费用。(作者:张德龙 沈 兵,来源:《电子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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