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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比较研究(7)

发布时间:2015-06-01 10:2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由于我国大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均没有对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和潜在侵占救济从法律上作出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合理的尺度,这就为引发诸多纠纷创造了条件。鉴于此,笔者认为,海峡两岸均应通过立法和对相关法律的修改,规定雇佣劳动合同中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和“潜在侵占行为禁止”条款,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离开所在企业另行择业时,进行必要的限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来所在企业形成竞争的企业或行业任职。

  [参考文献]

  [1] 彭学龙。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再论[J].知识产权,2003,(6):60-64.

  [2] 唐海滨。美国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 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4] 国家法规数据库。Web版[M/CD].北京:国家信息中心,2002.

  [5] 李明德。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J].外国法译评,2000,(3):84-100.

  [6] 台湾营业秘密法[DB/OL].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1676

  [7] 郑成思。知识产权保护实务全书[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5.

  [8] 谢晓尧。论商业秘密的道德维度[J].法律科学,2002,(3):82-91.

  [9] 董华春。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和立法完善[DB/OL]法学文库——知识产权http://www.com-law.net/wenku/ip.htm,2003-06-08.

  [10] Mark Halligan.Trade secrets and the 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DB/OL],,2002-11-15.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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