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比较研究(7)
由于我国大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均没有对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和潜在侵占救济从法律上作出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合理的尺度,这就为引发诸多纠纷创造了条件。鉴于此,笔者认为,海峡两岸均应通过立法和对相关法律的修改,规定雇佣劳动合同中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和“潜在侵占行为禁止”条款,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离开所在企业另行择业时,进行必要的限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来所在企业形成竞争的企业或行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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