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微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9 14:12商业秘密网
关于争议焦点三,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赔偿依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两者均无法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华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微能公司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微能公司侵权的性质及情节、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二案赔偿额5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华盖公司和上诉人微能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深圳市微能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人民币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
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彩云(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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