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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微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4:12商业秘密网

  华盖公司答辩称,一、微能公司所称的华盖公司和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没有著作权的问题。一审期间我方已提交证据24859号公证书、17635号公证书及华盖公司网站图片打印件,上述内容可以证明Getty公司及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因为17635号公证书已在网站上声明,该网站所有图片都是由Getty公司所有,且针对涉案图片,图片上有水印,有图片的详细信息,还有版权声明,上述内容可以证明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即视为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著作权法的规定是只要署名即可。是否取得著作权证明书,并不是著作权取得的法定必要条件。二、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一直是由Getty公司所有,并不属于摄影师,不能因为图片上标注摄影师的名字就必然导致著作权归摄影师。如果微能公司认为著作权应当由摄影师所有,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摄影师与Getty公司之间存在著作权权属争议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华盖公司一审起诉认为,微能公司未经其和Getty公司许可,复制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犯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微能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销毁侵权宣传册;2、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00元(每案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件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为:1、Getty公司是否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侵权行为是否成立;3、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Getty公司是否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本院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直接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www.gettyimages.cn网站相关声明表明Getty公司对涉案相关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Getty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于微能公司就Getty公司是否具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提出的质疑,因华盖公司已就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属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且具有合理性,现微能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微能公司就此提出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华盖公司提交证据显示,华盖公司基于Getty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而涉案摄影作品品牌已包含在Getty公司《确认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因此,华盖公司并非与涉案摄影作品毫无关系,而是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在获Getty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微能公司所称本案属诉权转让、华盖公司不是适格主体,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摄影作品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微能公司有接触作品的可能。经比对,涉案宣传册上所载的两张被控侵权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相同。被控侵权的宣传册上标明了微能公司的名称、企业简介、微能大事记、产品介绍、地址、电话、网址、获得荣誉等相关信息,微能公司亦认可上述经营信息是指向自己公司。微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图片是由其创作或通过其他主体的合法授权而取得。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认定微能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华盖公司许可,复制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对外宣传其公司经营产品,侵害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并无不当。微能公司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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