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微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9 14:12商业秘密网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涉案图片的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Getty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经过著作权人Getty公司的授权,取得涉案作品在我国境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取得以其自身名义起诉的权利。华盖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微能公司有条件接触到华盖公司涉案摄影作品。通过比对,微能公司宣传册上的图片与华盖公司涉案摄影作品相同,因此,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微能公司被控侵权宣传图片构成对华盖公司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侵犯了华盖公司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微能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华盖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对外宣传其公司经营的产品,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华盖公司未提供因微能公司侵权致华盖公司受损或微能公司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微能公司侵权的性质及情节、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微能公司应为涉案的二份图片的侵权行为赔偿给华盖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为5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微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华盖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宣传册;二、微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如果微能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00元,由微能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华盖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维持(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303、l3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303、13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微能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合计人民币20000元;3、判决微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数额过低。一、微能公司将涉案摄影作品使用在宣传册的显著位置,用于企业的宣传和推介,而原判决脱离案件事实,未根据涉案图片类型、图片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维权成本等案件具体事实进行综合裁量,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依法应予以大幅提高。二、一审法院同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同案不同判。同样的宣传册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无论在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有些可以判决7000元,而本案仅为每案2500元,数额相差近2倍。如此判决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而且容易给公众造成法院判案随意性和任意性的认知。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著作权人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华盖公司的上诉请求。
微能公司答辩称,首先,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不享有著作权,微能公司亦不侵权,所以不存在判决金额的问题;其次,华盖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金额过低,但我方认为偏高。图片的使用费只有几百元,而华盖公司一审请求的赔偿金额上万,其诉讼目的是恶意的,希望法院制止这种恶意诉讼的行为。
微能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l、撤销(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303、1304号民事判决;2、驳回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华盖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无证据证明Getty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及华盖公司获得Getty公司的有效授权。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明权利的证据只是两份公证书,从两份公证书的内容来看,不能得出其享有著作权的结论。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中,所称的“自然人JohnJLaphamIII为Getty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即使是真实的,Getty公司自称本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自证行为,仅仅属于自己的声称和主张,不属于以证据证明,没有任何证明力。而JohnJ.LaphamIII声称Getty公司对华盖公司的授权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却未提供该协议,无法确认Getty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因此,该公证书无法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也无法证明华盖公司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2、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只证明了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涉案摄影作品上没有标明权利人。该网站使用涉案图片的合法性不能确认,也不能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按华盖公司所述,Getty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图片公司,则完全有必要对其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备案,亦有能力提交涉案图片首次发表的证据或许可使用协议,但是华盖公司均未提交。同时,该公证书所涉网页的图片是涉案摄影作品在网络载体上的表现形式,在网页上声明对网页中使用的摄影作品有著作权,并非对摄影作品署名,至多只是对网页作品署名,不能因此推定Getty公司是涉案图片的作者。3、“水印”不能被认为属于著作权人署名。以涉案图片上有华盖公司的“水印”就认定是著作权人的署名,因而认定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则任一电脑高手都可以随意将他人的作品弄上自己署名的水印。已经有人在网络上公布了在华盖公司的其它类似诉讼中的被告一方在网络上搜索出华盖公司所主张的图片也同样被其它主体挂在网络上明码标价的出售。不仅如此,华盖公司自己的网站上也清楚的说明案涉图片的摄影师为华盖公司以外的另一英文名称主体,众所周知照片著作权的原始取得应为摄影师,这就排除了华盖公司原始取得著作权的可能,即使他有著作权也是继受取得,应提供其与摄影师的买卖或赠与协议,更严格的说,证明照片著作权还应该提供原始拍摄的数码信息或胶片。原审法院以Getty公司在自己网站上展示了涉案作品,且微能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就认定Getty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系错误的。二、华盖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非本案适格原告,无权就涉案图片提起诉讼。诉权是权利人自身所有的权利,是一种程序性权利,非经法律例外规定,诉权具有不可转移性。如认可Getty公司对诉权转移的合法性,必将破坏我国司法主权。因华盖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不能对涉案图片提起侵权之诉。三、无证据证明微能公司使用了涉案图片。华盖公司主张微能公司有侵权行为的证据是其举证的所谓宣传册。该宣传册上虽然有微能公司的名称等信息,但却不能证明该宣传册是微能公司所制作乃至散发。同样的印刷品理论上存在着是华盖公司自己印刷,然后起诉别人的可能。华盖公司甚至不能证明该宣传册如何取得。法院就以壹份来源不明的、无任何签名、盖章的宣传册来推定微能公司制作使用完全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都是完全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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