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周丕海与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9 14:00商业秘密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丕海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燕清
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
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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