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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周丕海与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9 14:00商业秘密网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网站建设合同书,证明涉案网站是由案外人构建的,我们并支付了服务费,并且合同中约定如出现图片侵权责任的,应该由案外人负责;2、发票,证明我们支付了服务费;3、光盘,证明涉案图片的取得过程,是有合法来源的;4、电话录音,证明图片是深企网络提供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中国元素图片库》的作者。《中国元素图片库》中载有A0522北京故宫石狮子的照片。2010年3月19日,国家版权局对原告提交的《中国元素图片库》予以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中国元素图片库》于2010年1月18日创作完成,于2010年2月4日在北京首次发表。
  2013年8月6日,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出具(2013)保古证经字第1032号公证书,记录了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公证员金亚辰和公证人员杨立娜根据原告周丕海的委托代理人周军的申请,在该公证处的证据保全室内,由工作人员夏雨操作计算机而进行的证据保全。该办公室电脑使用操作系统为“WINDOWSXP”,默认浏览器为InternetExplorer8,通过该公证处服务器连接互联网,默认打印机为HPLaserJetP1108打印机,工作人员夏雨操作电脑,具体行为如下:
  1、在电脑“桌面”上新建名为“周丕海”的文件夹,并在文件夹新建一个名为“2013保古证经字第1032号附件”的Word文档,设置页面为“横向”。
  2、双击电脑桌面上的“InternetExplorer8(以下简称IE8)”,图标打开IE8,此时浏览器页面地址栏中显示“about:blank”字样,点击“工具”菜单中的“Internet选项”,选择点击“浏览历史记录中的“删除”按钮,进入“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界面,勾选“保留收藏夹网站数据”、“Internet临时文件”、“cookie”、“历史记录”、“下载历史记录”、“表单数据”、“密码”、“Activex筛选和跟踪保护数据”项,点击删除按钮。
  3、在IE8地址栏中输入www.shenzhen-lawyer.com,点击回车键,进入“shenzhen-lawyer.com”主页,点击标题栏上的“事务所介绍”,浏览页面,并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2013保古证经字第1032号文件附件”文档中。
  4、在IE8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点击回车键,进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2013保古证经字第1032号文件附件”文档中。
  5、点击上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页面右下角“公共查询”按钮,进入公共查询页面,点击该页面左侧菜单栏中“备案信息”项,在“网站域名”栏中输入“Shenzhen-lawyer.com”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按钮,显示查询结果,点击“详细”,输入验证码,显示详细信息,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2013保古证经字第1032号文件附件”文档中。
  上述证据保全公证行为所得截图形成2013保古证经字第1032号文件附件1-5,分别为:
  附件一:网址为Http://www.shenzhen-lawyer.com/cn/about.asp,网页标题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网页右边为一金色的石狮子图形;
  附件二:文字一段,内容为被告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的介绍;
  附件三: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页页面及相关介绍;
  附件四: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页页面;(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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