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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公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6)

发布时间:2015-06-01 08:5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六、熊某某诉重庆某某船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熊某某于2003年8月30日到重庆某某船务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12月28日,熊某某与某某船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某某船务公司聘用熊某某担任海务主管,期限为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27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8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熊某某兼任某某船务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务。庭审中,熊某某称其在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期间负责代表公司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熊某某提起仲裁、诉讼,请求某某船务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指的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熊某某在某某船务公司担任海务主管的同时,还兼任某某船务公司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而根据熊某某自己的陈述,其担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期间负责代表公司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故熊某某作为某某船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自己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负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其未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明显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故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应当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企业中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责的人力资源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用人单位原因所致的情况下,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谭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摘要:2003年8月1日,谭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签订了自2003年8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的《电信业务代办协议》和《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电信业务代办协议》主要约定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委托谭某某在河堰等区域代修电信末梢设施和代办电信业务的有关事宜,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以《业务代办酬金标准》为标准,按每月核定代修用户数量和代办电信业务的种类、数量向谭某某支付代办费用。《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主要约定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委托谭某某在铁桥等区域代收电话费,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按当月应收话费的2%向谭某某支付费用。其后,双方又签订了若干协议,其内容与上述协议内容基本相同。后谭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者:未知,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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