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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讲座(3)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5、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十五、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应当怎样处罚?
答: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1、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3、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5、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6、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7、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六、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特别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监督管理部门有那些职权?
答: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4、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八、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那些工作?
答: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发布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二十、举报有那些规定?
答: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
2、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3、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4、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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