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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讲座(2)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

八、对销售者违反“特别规定”中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规定的,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答: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九、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那些要求?
答: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十、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答: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进口产品有那些要求、规定?
答:1、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2、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3、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十二、生产企业、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有那些?
答: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做到:
1、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
2、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3、主动召回产品;
4、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生产企业、销售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答: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那些职责?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到:
1、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
3、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
4、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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