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3)
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各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则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的;
(二)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其他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具体规则。
本规则发布后,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与具体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实施标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标准,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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