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2)
(七)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企业名称;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商号。
第九条 企业申请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三)县(市、区)级登记机关出具的初审意见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上报认定的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或企业及其子公司近三年广告宣传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设在外地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关系证明,设在外地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外地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委托代理其产品或服务的有关协议、证明。
(六)有关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或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部门、机构出具企业近三年产值、出****货值、利税、市场占有情况的证明,以及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
(八)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所在地的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就企业近三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的证明;
(九)近年来企业商号受到侵权情况的证明;
(十)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十一)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十二)载有所申请认定商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初始使用该商号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三)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条 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申请认定的商号与其商标文字相同的,可免于提交第九条4—11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
第十一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五月三十一日,申请认定企业应于截止日前将申报材料交负责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二条 集团型企业或母子型企业,且企业名称使用相同商号的,一般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作为知名商号认定的申请人,经认定后,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为知名商号持有人。也可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下属子公司作为知名商号的申请人,经认定后,该子公司或子企业为知名商号所有人。
第十三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的程序为:受理、初审、复审、评审、征询公告、认定、认定公告、发证。
企业向负责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申请认定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其上一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对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和本级直接受理、初审的申请认定材料作进一步复审和核实,并视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复审意见,出具同意上报文件,并于六月三十日前将上报文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登记注册的知名商号的受理、初审、复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组织评审。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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