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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12)

发布时间:2018-11-20 15:3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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