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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体现时代的物权法:藏富于国不如藏富于民(3)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70年大限师出何名?

  □彭兴庭

  物权法草案提出: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国有土地。

  根据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70年,而且,一旦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就是所谓的“70年大限”。正如有人所言,我们平常所谓的“买房”,其实只是在支付70年的房屋租金而已,我们无法“买断”任何一间房屋。

  此次物权法草案在破解“70年大限”上,在我看来,其实没有任何突破,更谈不上制度创新。早在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已经规定,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只不过是在重复以前的说法而已。

  房子,可以说是许多老百姓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了。然而,这部分财产却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人间蒸发”,这难道不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赤裸裸掠夺?众所周知,这个70年大限,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当时并没有充分征求公众的意愿,此外,为什么不是60年,不是80年、100年,而偏偏是70年呢?也缺乏令人信服的科学依据。即使现在规定,到时屋主可以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难道,这部分多缴纳的土地转让金就“师出有名”吗?

  归根结底,这种矛盾是一种公产和私产之间的冲突。到底保护私产多一点,还是保护公产多一点,决定了制度和决策的价值取向,也只有公权退一点,私产才会多被重视一点。此外,“70年大限”不只是一个私权与公权的问题,也是一个基于私有财产权的市场交易体制如何在中国社会最终得到确定的问题,它就像一个幽灵,徘徊在中国制度转型的过程中。我想,突破70年大限,不仅需要大智慧,更需要有大勇气。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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