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体现时代的物权法:藏富于国不如藏富于民(2)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因此,《物权法》对私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国家财产进行平等保护,这虽然已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鉴于私有财产先天不足的现实因素,在有些保护措施方面,还可以适当地向私有财产倾斜,这样才能真正达成公、私之间的合理平衡。纵然不能将私有财产放到与“公有财产”一样“神圣”的地位保护,也应该有一定的前瞻,为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预留空间。
不界定“公共利益”等于扩大了行政权力
□圣祥
全国人大法工委不界定“公共利益”,理由有两个,一是“不宜”,二是“难以”。前者是立法必要的问题,后者是立法技巧的问题。先来看“不宜”:以“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而物权法是民事法律”为理由,我认为是说不通的。征收固然是行使公权力,可被征收的对象却是公民的物权,《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不界定“公共利益”就无法实现立法目的。因此,界定“公共利益”不仅是必要的,更是必须的,是迫切的。
再来看“难以”: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但既然界定不可或缺,那就只有华山一条路,排除万难,攻克难关。否则就是“立法条件不成熟”,只能暂缓立法;而既然准备立法,就不该留下明显的瑕疵,因为瑕疵明显的法律比没有法律有时更糟糕。
何况,界定“公共利益”也并非毫无办法,有专家建议采取“概括加列举再加排除”的方式来界定,我看就很可行。即:先给“公共利益”下一个简要的定义;再尽可能全面地列举出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事项,如国防设备、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等等;再次,设立一个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即“无法列举或难以列举的其他应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事项”;最后,再设立一个排除条款,明确排除那些不属于“公共利益”范围的事项,如企业从事商业性开发、政府兴建高尔夫球场等。
立法是为了使用,矛盾因此无法避开,立法机关不界定“公共利益”,只能是把界定的权力“下放”给行政机关,让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自行立法”。在这个意义上,不界定“公共利益”,等于是扩大了执法者的权力而缩小了公民的权利,“平等保护”在起跑点已然一前一后了。所以,要实现“平等保护”,就必须界定“公共利益”。
物权法能呵护我们的钱包吗?
□苏波 尹慧
甘肃省漳县是国家级贫困县,但为了宣传旅游文化资源,当地举办了一场由众歌星参加的演唱会。演唱会的大部分门票摊派给了当地的学生、干部和职工。(央视8月22日)
同一天,央视的报道说,物权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们对于物权法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因为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因此,许多人呼吁应尽快将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法律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物权法。
然而,仅仅一部物权法远远无法承担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使命。物权法规范的是人对物的权利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常常受到来自公法上的侵犯,比如国家滥用收税、收费的名义收取公民的财物。
而我们的现状恰恰是国家收取税收与各种费用,没有提高到宪政意义上进行规范。全国人大每年批准财政的预算,审计署的工作报告,从来没有对税收的收取情况,也就是钱袋子进入情况进行过讨论、批准。至于地方政府收取的各种费用,更是没有一个谱,往往是地方政府部门一纸文件就随意收取各种费用。漳县向当地学生、干部和职工摊派门票,实际上就是政府变相向公民收取费用,也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肆意侵犯。类似的还有,一些地方强行摊派捐款,将本地企业产品抵工资收入,收取各种行政规费。
然而,我们现在根本就没有对政府收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的法律,而物权法根本无法规范政府这一公法上的行为,因此,宪法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具体法律并不能完全得到落实。看来,我们不能完全指望物权法来保护我们的钱包,而必须呼吁尽快出台规范政府向公民收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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