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查处违规装运液化气引发行政诉讼(3)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被告在登记(封存)决定书中,适用的依据是《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为了调查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也可以依据标准化、质量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封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在这里,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的条件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显然,本案被告登记(封存)的汽车罐车不存在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液化气罐车实施登记(封存)不符合法定条件。
2、登记(封存)的期限1个月,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依法作出处理,程序违法。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证据采取登记保存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本案被告在决定书中对汽车罐车作出登记(封存)的期限1个月,没有提供任何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关于登记保存证据期限的规定。
任何一个行政程序都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如果行政机关可以不受时间限制,那么行政机关将无工作效率可言;如果行政机关可以无限期地拖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本案被告在作出登记(封存)决定书后没有在规定期限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被告辩称,原告缴纳的5000元是作为处理本案的暂扣款。事实情况是,被告在收取暂扣款后直至原告向法院起诉,也未作出处理决定。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法定时限的程序违法。
3、被告适用法律规范依据没有到具体条款,属适用法律规范错误。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行政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适用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既要适用法律规范的定性条款,也要适用罚则(处理)条款,而且要适用到具体的款、项、目。如果行政机关没有适用任何法律规范,或者没有适用到具体条、款、项、目,或适用条款错误(包括适用性质错误、适用条文错误、适用失效的法律规定等),都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告作出的登记(封存)决定书,只适用了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没有适用具体条款,而且被告在法庭上又未正确举出证据证明其所适用的具体法条,故应当认定被告适用法律规范错误。
三、关于被告向原告收取5000元暂扣款的合法性问题。
被告向原告收取5000元暂扣款行为的性质属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没有提供收取原告5000元暂扣款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根据合法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具备的条件,被告的暂扣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属于无权限的越权行为。即便原告的行为违法,应当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先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原告自觉履行的情况下,被告方可收缴罚款。而且,被告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因此,本案被告执法人员在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自行收受原告暂扣款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法定程序。
作者:刘德生 丁明芬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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