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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绩效工资改革五焦点:能否带来工资增长(2)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关注焦点三:高管薪酬改革是否要剥离“政策性盈利”?

  国企高管薪酬近年来饱受诟病:一是薪酬高得离谱且与普通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差距过大;二是缺乏必要的薪酬波动机制,基本上是“任凭市场风吹浪打,我自高薪岿然不动”。9月16日,央企高管薪酬管理新政终于出炉,这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央企高管基本年薪与上年度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二是“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先考核后兑现”。

  根据《意见》,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由于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的配套改革还在试行中,《意见》仅对中长期激励先作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其中,央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并与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可以说,《意见》对上述两大焦点问题都做出了积极和明确的回应,可谓对民意的尊重。但何为“实际经营业绩”却仍是一个较为含糊的概念,亟待厘清。

  毋庸讳言,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有一部分缘于“政策性盈利”,如烟草、石油、电力、通信等行业,它们的一些利润就得益其特殊的市场垄断性地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长安指出,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体系主要由国资委制定,他们的收入本质上也是绩效工资。但政策性盈利这个概念很模糊,无法量化,因为也不能剥离。但从这次国资委对国企高管的考核标准来看,应该来说还是考虑到了政策性盈利的问题。但这只是对显性工资实行了约束,隐性工资或者职务消费方面依然存在着很大的监管漏洞。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的战梦霞博士表示,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有一部分缘于其特殊的市场垄断性地位即“政策性盈利”,垄断型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究竟是高管的经营有方所致还是企业的垄断地位使然没有进行区分。如果仅简单地按照经营业绩和绩效工资挂钩的方式来核定高管薪酬,很可能将企业垄断地位对经营业绩的贡献算在企业高管的头上,成为了其绩效工作中不菲的一笔收入。因此,国企高管的薪酬改革要取得实质性成果必须要剥离“政策性盈利”。

  点评:

  有些所谓垄断行业的“垄断”是必需的,这无可厚非,但垄断行业的高管们薪酬如果让“特殊”成了不菲收入的源头、一旦高得离谱就需要说道说道了,毕竟贡献多大奖励就应有多大,所以,希望有关部门对“政策性盈利”的定义还是从细从严,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

  关注焦点四: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与企业有何区别?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起源于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考虑了职员的工作绩效及其在薪酬上的体现,而在此前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中,并未高度强调过职员绩效及其相应的差异性薪酬结果。

  李长安指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与企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事业单位绝大多数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因而不能像企业那样以盈利指标来作为主要的考核标准。2、事业单位大都属于服务型单位,活动经费大都来源于财政拨款,因而不像企业那样可以衡量“投入产出比“之类的效率水平。3、员工结构也很不相同,事业单位很多都是知识性员工,都是脑力劳动者。4、企业的绩效工资主要是以效率和效益为导向的,而事业单位的绩效衡量起来难度大的多,操作起来也不容易。

  战梦霞指出,在中国,“事业”是一个与“企业”相对的社会组织概念,是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社会组织,而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以谋取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它更多地追求经济效益。因此,二者在薪酬分配方面的激励机制是不同的。企业绩效以企业利润为核心,利润高、赚钱多,便是最大的绩效。因此,企业是以利润为核心来设置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的核心主要是它所应提供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因此,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是围绕其所提供的公益服务来设置的。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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