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登记缴费制能否保护专有出版权?(2)
修改草案:不备案将有风险
至于所谓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双方法律关系真实情况的人。比如著作权人甲就其作品的出版与出版社乙签订图书专有出版合同后,又与出版社丙就其同一作品签订专有出版合同。如果丙不知道甲与乙已签订过专有出版合同,丙就是善意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版社乙在与甲签订合同后没有进行合同登记,丙就不构成侵犯乙的专有出版权。如果乙进行了合同登记,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规定实际还是要求出版社在签订专有出版合同后,必须进行合同登记。否则,著作权人如果“一权二卖”,又和第二家出版社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这时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第二家出版社知道该著作权人已与第一家出版社签订过合同,第二家出版社就不存在侵权过错。第一家出版社不但无权制止其继续出版该作品,同时自己也失去了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
令笔者不解的是,一项实行了多年的法律保护专有出版权制度,出版界并没有人提出过反对意见,现在却硬要取消了。
弊端:登记制加重出版社负担
登记制度对于出版社来说,不仅增加工作量、增加人力成本,更为关键的是它将加重出版社的负担,让出版社的生存发展更加艰难。
草案送审稿第59条第二款规定:“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据了解,当前收费标准是:图书专有出版合同需缴登记费300元,版式设计合同需缴登记费500元。以一个最小的出版社年出新书200种计算,每年登记费就是16万元。另外,还有近10年来已推出的所有在版图书(按合同有效期10年计算),如果其中有一半需要取得对抗效力,以防止第三人侵占市场份额,也要重新进行登记。按小出版社年出新书200种计算,10年就是2000种,这样就有1000种图书的出版合同和版式设计合同需要补充登记,又要缴登记费80万元。再加上登记人员的往来差旅费,这样新版与再版两项相加有近100万元。这笔费用别说小出版社,就算对大社而言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何况大社需缴纳的费用更多。(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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