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何密集反垄断?执法未来会更加频繁(7)
“在反垄断法没颁布之前,我国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分别负责‘企业并购审查’、‘市场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监督。最终选择针对既有的执法现状,特设了一个反垄断委员会,从法律上给反垄断委员会定义的职能是指导、组织、协调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但这种架构不适合长久存在。”戴龙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戴龙认为,除了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能需要提升与重新协调外,在实体法方面也存在一些缺点。
就反垄断法的第二章“垄断协议”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同第十五条的关系来说,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对于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规定本身没有不合理之处,这些协议行为在西方国家早被看做是恶性违法的垄断行为,是无需经过缜密调查就可以即刻定性为违法。但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了七点不适用情况,就使得这些行为都需要经过复杂的调查取证,自然会降低中国反垄断机构的执法效率。
“反垄断法的第十五条规定了很多的豁免理由,这些理由太过宽泛灵活,实际上是增大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会导致反垄断执法的不确定性。”戴龙希望在反垄断调查越来越频繁的将来,法律的修订要尽快走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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