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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论:专利申请岂能沦为商业秘密侵权的掩护

发布时间:2024-10-22 12:1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677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浙江某动力公司与某威公司因雇员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依法认定原告浙江某动力公司商业秘密主张成立,被告某威公司与跳槽员工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70万元。


该案属于技术员工跳槽,滥用专利申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典型。此次判决向市场明晰,专利认定与商业秘密认定标准不存在必然的法律因果关系,从法律上,技术信息因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导致专利申请被否,不能作为该技术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的理由。专利申请绝非商业秘密侵权的掩护、漏洞。

统计人民法院公布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发现,该类案件已然成为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争议标的最高的纠纷类型。其中,员工跳槽,然后通过申请专利方式披露原雇主单位商业秘密,已然成为当前商业秘密侵权的一种惯用手段。

专利申请何以被滥用为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掩护?

调查发现,导致此类现象的原因有三:

一、员工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足。一方面,记者调查发现,其实在很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跳槽员工并不清晰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属于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是可能触犯刑事犯罪的,如果知道,我是不敢的。”另一方面,大家对于专利和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存在认识混淆,从而滋生了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

二、企业知识产权制度保障设计缺位。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将保密工作着重在技术信息保密措施上,而忽略了保密制度的重要性。往往只是简单在入职劳动合同上载明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而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在员工日常工作中,从而导致预防失灵。

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相比著作权、专利等,商业秘密在中国的起步晚。目前针对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规定散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部分司法解释当中,缺少系统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主要依靠司法判例发挥示范作用,尚处于摸索阶段。

商业秘密属于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数字经济时代,这一属性愈发明显。一旦涉及纠纷,往往标的大,争议大,动辄牵涉一个产业的生死。

商业秘密乱象需治理有道。从立法层面,需加快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形成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符合新经济新产业发展,与专利法等联动协调;从司法执法层面,进一步发挥审判示范作用,对侵权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从企业层面,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要在技术措施上做到位,更要在员工意识上做到位,设计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范,积极做好知识产权意识形态教育工作;就公众而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法治现代化的受益者、共建者。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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