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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很“刑”!

发布时间:2024-10-11 12:2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1993

假冒注册商标,很“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单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广东省开平市,通过从市场采购配件、在他人处打印“ARROW”“FAENZA”“ANNWA”等注册商标并在其租赁厂房进行组装及包装的方式,生产假冒箭牌、法恩莎、安华品牌的龙头、花洒等卫浴产品,并通过快递物流销售给被告人施某某、俞某某、张某等人,共收取货款人民币198094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


  被告人施某某、俞某某、张某等人在明知单某某销售的均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分别以货款人民币210925元、170269元、432030元,多次向单某某购买假冒卫浴产品予以销售,并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4万余元、1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俞某某、张某分别退出犯罪所获赃款人民币7万元、4万元、15万元,并分别赔偿被侵权单位人民币10万元、8万元、20万元,均取得该公司书面谅解。


  裁判结果


  涪陵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施某某、俞某某、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中施某某、张某销售金额巨大,俞某某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施某某、俞某某、张某分别适用缓刑,并处以十一万至三十一万不等的罚金;对本案四名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未经授权任何人均不得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持有注册商标企业的商誉及经济利益受损,而且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也会大大增加。依法严惩侵犯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保护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重要方面。


  本案中,被告人单某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获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施某某、俞某某、张某明知从单某某处所进货物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而予以销售。本案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损害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扰乱商品市场。本案的依法审判,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而且对于激发诚信经营,强化商标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也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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