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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跳槽,法院怎么判?(3)

发布时间:2020-08-31 15:09商业秘密网

  周某坚持认为自己未从事竞业限制行为;蓝韵公司则请求改判周某支付赔偿金500万元人民币,美童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周某任职蓝韵公司的超声研发部经理,与美童公司的经营范围部分重合,根据两家公司的招聘信息,也显示所需人员和技术基本相同,蓝韵与美童公司生产经营属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过高,应予以酌情调整。

  故深圳中院二审改判周某支付违约金32万余元,维持一审认定周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约相关收益28万余元的判决,驳回周某、蓝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深圳中院承办法官徐玉婵指出,周某任职蓝韵公司的超声研发部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且负有保密义务,随后入职的美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超声波技术研发、超声波产品的设计及销售,与蓝韵公司的经营范围部分重合,产品都以超声波技术为核心,用于胎儿成像,服务对象亦相同。因此,两家公司属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但在违约金的确定上,要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考量员工的工资水平、违反竞业限制的时间长短及过错程度,并结合竞业限制补偿数额等综合因素。“我们认为,蓝韵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因为周某的违约,导致该公司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而且,蓝韵公司支付给周某的竞业限制补偿仅为6万余元,所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64万余元标准显然过高。”徐玉婵说。

  ■司法观察

  在冲突和博弈中实现双赢

  广东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化进程较快的省份,是人才密集型企业最集中的地区之一,近年来竞业限制类案件整体呈现上升趋势。此类案件因涉及商业秘密、竞业约定、保密主体、经济补偿、同业竞业、违约金、聘用行为等要素,案件普遍争议内容及审理较为复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广东法院坚持以平衡劳资双方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导向,不断更新审判理念、创新审判机制,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发挥竞业限制制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功能的同时,注重克服竞业限制在抑制人才流动、限制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局限性。广州法院建立“工会+法院”化解机制、“仲裁院+法院”衔接机制、“司法局+法院”合作机制,通过调解等方式将竞业限制纠纷化解在源头,快速有效地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深圳法院将“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制度研究”作为重点研究课题,全面总结近年来竞业限制审判与实践中的争议重点,找准价值定位,在企业与劳动者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为竞业限制研究提供真实的深圳样本。佛山、东莞等地法院将竞业限制相关内容引入法治宣传,加大对企业和劳动者的普法力度,引导劳资双方正确行使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尽管我国竞业限制制度已有立法规制,但是竞业限制在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义务主体泛化、竞业范围界定不清、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效力问题判断多元、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缺失造成法院裁量标准不一等等。竞业限制合理性标准的界定既与企业经营权的保护程度直接相关,也关涉劳动者劳动权与择业自由权的实现程度。审判实践中应当严格审查竞业限制适用主体;对竞业限制范围需进行实质性审查;竞业限制条款中若缺乏经济补偿的约定,应将其当作合同的必备条款予以补充,但对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应持谨慎态度;要正确认识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适用基础,厘清在职竞业限制与离职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与适用前提。要以追求竞业限制契约实质正义为价值依归,裁判标准的确定不仅要以现行法为合法性基础,更要克服立法本身的局限性,在保障当事人协商自由的前提下,为劳资双方作出相对明晰的权利界限,借助于立法和司法的双重规制,使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经营权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不合理限制,使二者在冲突和博弈中实现双赢。(作者:曾洁赟 吕慧敏 李芹,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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