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跳槽,法院怎么判?(2)
就在翟某离职的3周后,三目公司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翟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及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三目公司5月14日向翟某转账支付了1720元,备注为保密竞业补偿,在6月24日得到驳回仲裁请求的结果后,向南海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南海区法院一审认为,三目公司5月向翟某转账支付保密竞业补偿金时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其支付行为不符合双方对于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约定,因此认定《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对翟某不具有约束力,故驳回了三目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翟某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及支付20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二审期间,翟某坚称三目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费,因此《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翟某于2019年1月成立科技公司,4月才提出辞职,可见是在三目公司任职期间便开办了与“老东家”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受到的薪酬上的损失,其支付是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而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无须另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据此,佛山中院依法终审判决,翟某需向三目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及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二审宣判后,翟某不服,于今年6月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审查认为,翟某以三目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为由主张不履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义务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令翟某向三目公司支付20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并无不当,据此裁定驳回翟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员工在职期间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吗?除工资外,企业需要另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吗?
佛山中院民四庭法官钟玲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员工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员工忠实义务的体现,对价便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竞业禁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翟某违反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应当向照明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员工在职期间有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这是诚信原则的体现。其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为弥补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受到的利益减损的补偿,其支付本就是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而三目公司也确实在翟某离职后向其支付了该补偿金。”广东高院环资庭法官李芹指出。
被索要年收入10倍违约金
在蓝韵公司任超声研发部经理的周某,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去美童公司担任技术总监。蓝韵公司以周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中“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蓝韵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为由,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周某说:“蓝韵公司产品面向的是医院,而美童公司面向普通大众消费者,业务范围不存在竞争关系。”
蓝韵公司则认为:美童公司的某主打产品可随时随地看到孕宝贝的“采用超声波技术为核心的手持式智能胎儿成像系统”,与其公司主要产品胎儿成像超声诊断仪器,产品技术同源,且美童公司的宣传文章也证明,其将来计划瞄准医疗健康市场,与蓝韵公司存在直接竞争。
宝安区法院一审认定,周某违反了与蓝韵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判决周某立即停止竞业限制行为,继续履行该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向蓝韵公司支付离职前一年收入10倍的违约金164万余元、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相关收益2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周某、蓝韵公司均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作者:曾洁赟 吕慧敏 李芹,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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