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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看贸易战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变化(4)

发布时间:2019-12-10 14:30商业秘密网

  2. 多次提高侵犯商业秘密最高赔偿金额,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进一步加大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权利人因被商业秘密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未对人民法院在什么范围确认赔偿金额进行明确,只有参照性的规定;

  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019年的修订中,再次将该赔偿限额从三百万提升到五百万,并增加了经营者恶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是中国法律中首次就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此外,在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行政处罚上的力度也逐步加重。

  从上述规定的变更可以很明显看到,除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扩大之外,中国对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力度也在逐步增强,汇衡认为,A公司在中国的诉讼案件成为在全球唯一获得金钱赔偿的案件,和中国严厉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大背景、大环境是密不可分的。

  3. 进一步降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加大涉嫌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鉴于侵权证据的难以获得性,以及技术秘密的专业性,“举证难”始终是诉讼的难点之一,许多案件都由于权利人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而导致维权失败。

  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权利人及涉嫌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调整,商业秘密权利人只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即可,而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及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举证责任的倒置,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加重了涉嫌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权利人积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该等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的趋势,在本案中也有所体现。A公司对于证明其图纸构成商业秘密的证据并非完美无瑕,本案能够调解成功,A公司能够争取到金钱赔偿,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是在于法院认可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4. 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如:技术秘密侵权)。

  2014年11月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施行。

  2017年1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在全国17个省级行政区划设立20个知识产权法庭: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郑州、长沙、西安、南昌、兰州、长春、乌鲁木齐、海口。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揭牌成立,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较强的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第二审案件。

  从上述知识产权法院/法庭设立进程来看,中国正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和审判能力进一步完善。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较高,基层法院或普通中级法院的法官通常并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储备,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建立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可以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提升审判质量。

  本案先后在被告所在地法院以及专门的知产庭进行了庭审,从与法官的沟通和庭审情况来看,当地法院对于涉外案件的审理流程没有经验,无法及时处理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致使案件进展缓慢,并且对于专业程度较高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当地法院也不能很好的把握审理的重点;而知产庭对于审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显然更为专业、经验也更为丰富,对于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也能够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庭审中对于案件审理过程更有掌控力,能够及时提炼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且能够较快推进案件的进展。本案能够快速结案并取得较为良好的结果,也是与知产法庭法官专业化、高素质的审理密不可分的。(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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