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看贸易战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变化(2)
为了能推进案件进展,汇衡积极与当地法院以及知产庭沟通、协调,促使知产庭收到当地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及时办理了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组织了案件的庭审。
2. 实体问题
(1)案件的主要证据均系电子证据且形成于域外。
案件的主要侵权证据不仅是电子证据且均来自于外国警方的搜查,如何证明该等证据的形成过程、来源、真实性及合法性,如何使得该等证据为中国法院所认可为案件的关键所在。
为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汇衡协调A公司与其所在国法院、检察机构、当地代理律师,要求各方就涉外证据的来源、形成、获取的完整过程出具相应的声明、证明,并在相应国家进行了公证认证程序,使得域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增加了域外证据的证明效力。
(2) 案件涉及外国法院判决、刑事起诉状在中国境内的适用问题。
在案件诉讼提起之前,针对X与Y的侵权行为,A公司所在国法院已作出判决,确认A公司的涉案图纸属于商业秘密,并判决禁止X擅自获取、保存、使用或告知他人该等信息;其间,该国检察机构对X与Y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提起了刑事控诉,在刑事起诉状中对两人的侵权行为,在全球各地的侵权事实以及商业秘密构成的认定均有详细的描述。
汇衡意识到上述判决书及刑事起诉状的内容将对A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诉讼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该国与中国属于不同的法域,该等判决书在不申请认可与执行的情况下,其中的内容无法直接获得中国法院的认可及适用。因此如何正确利用判决书及刑事起诉状的内容来辅助中国境内的诉讼也是本案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在相关判决书、刑事起诉状进行公证认证后,汇衡向知产庭法官强调域外判决及刑事起诉状在本案当中的借鉴作用,并进一步强调中国与该国同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认定均受到《TRIPS协议》的约束,因此该国法院及检察机构对涉案商业秘密的认定对于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3)如何在中国法律体系内证明A公司的技术信息构成受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A公司作为权利人在起诉时应当对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负有举证责任。但是鉴于涉案图纸均形成于域外,且图纸中的秘点复杂,技术性较强,给商业秘密构成方面的举证带来了进一步的难度,这也是A公司在本案当中的劣势方面。
因此,在证据准备阶段,汇衡积极与A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沟通,讨论案件中涉及到的技术问题,确定秘点,了解秘点的商业价值,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楚、准确地向法官陈述,并且在必要时申请技术人员作为辅助专家出庭。在庭审中,为方便法官快速理解,以图表形式向法官明确了本案密点,并且在代理意见中也进一步充分、详实地向法官展示了B公司及Y侵权行为的完整证据链。
(4)如何在诉讼的过程中达到限制A公司的前员工Y为B公司提供服务的目的。
鉴于Y并未与A公司签署竞业禁止的协议,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Y存在直接商业秘密侵犯行为的情况下,禁止Y继续为B公司提供工作的诉讼请求将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即使得到支持,在执行层面也会具有一定的难度。如何制止Y进一步为B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是A公司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汇衡在向B公司提起诉讼时,将Y作为共同侵权的被告要求其对B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立案的同时申请法院限制Y出境,通过限制其返回其所在国的方式迫使Y与A公司谈判,以达到禁止Y继续为B公司提供服务的目的。
(5)在其他国家的诉讼程序均未获得金钱赔偿的情况下,如何为A公司争取尽可能多的损害赔偿金额。(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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