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解读(2)
二、完善行政许可程序
《规定》作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并结合实践需要,对行政许可程序作了细化完善。
(一)细化行政许可准入程序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环节的实施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细化申请方式。《规定》对线上线下申请方式进行统一规定,明确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同时,《规定》还针对不同的申请方式,明确相应的申请材料收到时间,以便在后续行政许可工作中能够更加准确清晰地计算相应的行政许可时限。
二是完善受理工作有关规定。《规定》补充了对申请材料的更正和一次补正告知有关要求,特别是结合基层存在的有关一次补正告知的问题和困惑,明确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需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是规范审查决定环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技术性普遍比较强,大多需要依靠相应的技术机构及其人员来实施有关技术审查。对于技术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对相应技术审查工作及其程序作了细化,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中的相关技术审查活动。
(二)补充行政许可退出程序
《规定》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对行政许可的退出程序作了相应的补充完善。(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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