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傍名牌” 老字号“陈添记”获赔10万(3)
为此,广州知产法院在考据了陈添记美食店的历史沿革后认为,陈添记美食店在家庭作坊式的发展期间,虽然经历了名称的变更,但经营的时间并未因此中断,经营地址亦未进行变更,认定从1993年至今,陈添记美食店均有销售鱼皮商品,销售时间长达16年之久。
同时,广州知产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不必然等同于“全国市场范围内知名”。而且,“陳添記”鱼皮得到多种媒体的宣传报道,且其字号“陳添記”及其产品(鱼皮)品牌曾获得多个荣誉称号及奖项,由此可见,“陳添記”鱼皮在广州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了知名商品的构成要件。因此广州知产法院认为,一审认定“陳添記”鱼皮为知名商品并无不当,该院予以维持。
2.“陳添記”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广州知产法院认为,“陳添記”文字本身显著性虽然不强,但陈添记美食店早在1999年前就开始使用“陳添記”鱼皮这一名称。陈添记美食店在多年的使用过程中,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介对其字号和“陳添記”鱼皮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报道,依靠商品质量优良赢得了当地消费者的欢迎和信赖,赢得了良好的商誉,已具备了区别于广州地区其他品牌鱼皮来源的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将该知名商品与“陳添記”联系起来,“陳添記”构成“陳添記”鱼皮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3.金润来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知产法院认为,广州金润来公司生产的“爆脆鱼皮”与陈添记美食店制作的“鱼皮”是相同商品,广州金润来公司申请“陳添記”商标时,陈添记美食店的“陳添記”鱼皮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广州金润来公司在“爆脆鱼皮”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陈添记标识与陈添记美食店的“陳添記”字号及商品名称基本相同,其攀附陈添记美食店字号及其商品名称的意图较为明显,且足以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及消费者的误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广州金润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该院予以维持。
4.金润来公司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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