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儿商标维权缘何二审败北?(2)
海珠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海珠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叶某宗侵犯了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香奈儿公司主张叶某宗的商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有理有据。由于该商铺已注销,叶某宗作为经营者应对该店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海珠法院在综合考虑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叶某宗侵权情节以及其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侵权区域、侵权商品的价值等因素后,酌情确定叶某宗赔偿香奈儿公司6万元。
撤销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叶某宗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叶某宗上诉称,香奈儿公司代理人现场鉴定涉案商品是侵权商品的程序不具备公信力;叶某宗未对行政处罚提起复议或诉讼,不排除行政机关执法错误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叶某宗经营的店铺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否侵犯了香奈儿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即能否依法认定商品的形状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是确认商品形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根本。在该案中,涉案商品的购买地是叶某宗经营的首饰店,而该店又是周百福品牌的加盟店。综合该案的整体情况,香奈儿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叶某宗经营的店铺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着利用该商品与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相似而招揽顾客、推销商品等将其作为商标性使用的情形。因此,一审判决对于叶某宗经营的店铺销售涉案商品构成商标性使用的认定不客观、准确,依法予以纠正。
其次,是否构成混淆、误导公众,直接影响着商品形状能否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在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叶某宗经营的店铺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误导消费者,将其宣传、标识为香奈儿公司商品,以致消费者购买时也误认为是香奈儿公司商品的情形。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具有一般认知水平的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该店的涉案商品时,会产生其购买的是香奈儿公司的商品的情况。
再次,认定商品形状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从严掌握,依具体情况定性处理。在该案中,在没有证据证明叶某宗经营的店铺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将与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商品形状作为“商标性使用”、误导消费者将涉案商品混淆为香奈儿公司商品的情形下,依法不能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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