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令牌引纠纷,一审判赔近百万(2)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如果侵权成立应如何确定赔偿额成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该案的焦点问题。
庭审中,双方关于涉案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1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官当庭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勘验,并确定涉案产品中必然设置有存储电路,由主控芯片将生成的动态口令存储在存储电路中,以控制显示屏显示动态口令。据此,法院认定,涉案产品能够实施完整的技术方案,完整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5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为证明自己并未侵权,信安世纪公司和信安珞珈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并提交了反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要看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在反证中,该现有技术涉及一种终端,具体是小灵通或手机终端,而涉案产品动态令牌是一种专门完成认证用途的新型认证设备,两者在应用场景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法院认定,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现有技术。此外,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信安珞珈公司参与了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信安世纪公司侵犯了飞天诚信的专利权。
判赔近百万
在该案中,飞天诚信主张经济损失赔偿额为500万元,最终,法院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2.6万余元。
作为飞天诚信的承办律师,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所长马佑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庭审中,飞天诚信向法院提供了多份采购合同,主张以8.45元作为专利产品的销售单价。根据飞天诚信年度报告中有关动态令牌的毛利率财务数据,主张专利产品的平均毛利率为34.88%,由此得出单个专利产品的平均利润为2.95元。信安世纪公司、信安珞珈公司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包商银行、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销售涉案产品数量为94万支,由此计算出飞天诚信的经济损失为277万元。此外,飞天诚信因认为两被告存在故意侵权的主观故意,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故主张经济损失赔偿额为500万元。”
信安世纪公司、信安珞珈公司对飞天诚信主张的赔偿额不予认同,其只认可飞天诚信统计的其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的销售数量,总共为75万支;同时,其认为飞天诚信主张的利润是毛利润,应当按净利润计算,并按涉案专利技术贡献比例确定赔偿额。此外,两被告表示其不存在恶意侵权情形,原告主张的赔偿额明显过高,远超其实际损失。(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上一篇:先行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次作出
- 下一篇:一视同仁保护 共赢创新红利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