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红日”法庭对垒 一审判赔5000万元(3)
在江西红日、河北广诺、陕西爱博、郑州凯圣瑞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四被告是原告前省级总经销商,双方经销关系均超过10年,故该四被告十分熟悉原告字号知名度。但在此情况下,四被告仍选择与广东睿尚合作经销被诉侵权产品,违反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此外,法院经审理认为,喜玛拉雅公司、千代公司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石某与祝某虽是被告广东睿尚控股股东,但没有证据显示该两被告以自己名义实施了侵犯原告权益的行为,两被告不构成侵权。
法院在参考原告销售损失、被告侵权恶意程度、侵权规模等因素后,全额支持了广州红日对广东睿尚的5000万元索赔。江西红日、河北广诺、陕西爱博、郑州凯圣瑞对上述合理费用和损失在各自负责区域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法院表示尚未收到被告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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