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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红日”法庭对垒 一审判赔5000万元(2)

发布时间:2019-01-17 13: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对于广州红日的起诉,广东睿尚等相关被告均不服,并进行一一抗辩。

广东睿尚、石某与祝某共同辩称,首先,没有证据表明红日字号与广州红日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市场上以红日为字号的企业多达数百家。其次,被诉侵权商标自2007年申请注册至今已达十余年,原告虽曾提出无效申请,但被驳回,广东睿尚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再次,广东睿尚在法院颁发禁令后未再使用被诉商标等。

江西红日辩称,首先,被诉侵权商标申请时,原告字号和商标均不知名。其次,被诉侵权商标与原告字号、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共存多年,不存在市场混淆。再次,江西红日未向广东睿尚直接进货,而是向江西省家电市场百利家电经营部(下称百利经营部)进货,百利经营部从广东睿尚进货,江西红日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与江西红日的纠纷实质并非不正当竞争,而是双方经销合同终止如何善后的问题等。

河北广诺、陕西爱博、郑州凯圣瑞共同辩称,首先,被诉侵权商标是合法注册的商标,公司销售该商标的商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公司与广东睿尚仅是购销关系,不是其省级总经销等。

喜玛拉雅公司与千代公司分别辩称,其已认真审查过被诉商标注册证,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作出高判赔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九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字号权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睿尚使用被诉侵权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注册使用被诉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睿尚在争议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在先字号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另外,广东睿尚通过原告定牌加工厂和前省级总经销商生产销售被诉产品,宣称专注厨电产品自主研发20余年。但事实上该被告成立不到3年,反倒是原告从事厨电产品研发20余年。该被告还统一指导涉案终端门店实施了一系列明显混淆行为:将红日厨卫门头更改或增列红日E家;利用红日厨卫的销售单据、保修卡、售后服务卡、合格证、荣誉证书等销售红日E家产品等,这些行为有些是对被诉侵权商标的直接使用,有些是对原告字号的直接使用,有些虽非商标或字号的使用,但同时使用将加深相关公众误认、增强市场混淆效果等。由此可见,广东睿尚具有攀附原告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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