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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4)

发布时间:2019-01-17 13:33商业秘密网

综上所述,“恶意规避技术措施”就是在非法剥夺权利人从他人使用作品中获得收益的正当利益,具有道德可非难性和法律可归责性。其中“技术措施”的核心在于用于保护著作权中的专有权利,以防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的行为。就技术措施的外延而言可以分为接触控制措施和版权保护措施两大类型,仅仅为了商业目的所进行的用于保护与著作权无关的商业利益的商业模式,不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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