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2)
就技术措施的外延而言,技术措施通常按照其功能可以分为接触控制措施和版权保护措施两大类型。其中,接触控制措施是用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以阅读等方式接触作品内容的技术措施;版权保护措施是用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从而保护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未对上述类型划分做出规定,但是如果不属于上述接触控制措施和版权保护措施,而是仅仅为了商业目的所进行的、用于保护与著作权无关的商业利益的商业模式,例如,仅仅为了实现捆绑销售目的的技术措施,仅仅为了划分销售区域目的的技术措施,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值得探讨。笔者认为,上述仅仅为了实现捆绑销售、划分销售区域等目的的技术措施,并不属于“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中的“技术措施”,不适宜用著作权法加以规制,可以探讨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加以规制。
侵权的司法实践
通常而言,计算机软件版权侵权、网络游戏版权侵权等,已经成为版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也已经成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流。使用Alpha数据库进行大数据分析可以得知,2009年至2018年这十年间,“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共计7806件,同时每年保持增长趋势,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达到960件、1391件、2174件。
从“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分别为1579件、1532件、603件、276件、256件。
从“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相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
从“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的结果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案件有6819件,占比为94%;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有341件,占比为5%;其他的有123件,占比为2%。可见,“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型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原告胜诉率非常高。(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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