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考量被代理人商标的保护范围?(2)
SOHO星际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SOHO星际公司在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属于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但对于核定使用在医用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药品等其他核定商品(下称复审商品)上的诉争商标应予维持。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对于被代理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应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保护。由于复审商品与博格产品公司在先商标“BG及图”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综上,法院终审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国浩)
行家点评
田龙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律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克服商标绝对注册原则所代来的弊端,规制代理人恶意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现象。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就被代理人的商标是否应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但商标法有其内在的适用逻辑,如在不考量驰名因素等情形下,我国商标法仅对注册商标给予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并不会扩张性地给予跨越商品类别的保护,因此根据我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则,可以推导出商标法第十五条关于被代理人的商标保护范围应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再如,我国商标法只对于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才具有跨越商品类别的可能,若是对被代理人商标的保护超出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范围,则相当给予了被代理人商标以驰名商标保护,而这显然与我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则不符。(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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