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1.1实施(3)
问:为什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专利等民事、行政生效一审裁决提起抗诉?
答:根据《人大决定》第三条,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专利等民事、行政生效一审裁决的再审职能一律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相关抗诉案件。这也就决定了,相关抗诉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问:《规定》仅对抗诉的情形作出规定,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对《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生效裁判进行 审判监督的其他方式,是否受到影响?
答: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对《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本院院长发现其确有错误、同级人民检察院就其提出检察建议等程序均仍依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但根据《人大决定》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不再承担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等民事、行政第一审生效裁决的审判监督职能,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发现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对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案由第一审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向知识产权法庭报告,由其决定是否再审。
问:对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裁决,如何进行审判监督?
答: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只能通过由不同内设审判庭审理不同审级案件的方式来保证审级独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由各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再审、抗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与之相似,对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问:《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的裁决,判断依据是什么?2019年1月1日后作出的有关裁决的上诉、申请复议或者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的如何处理?
答:判断是否属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的裁决的依据是裁判文书尾部落款日期。2019年1月1日后作出的有关裁决的上诉、申请复议或者申请再审、抗诉、再审根据《规定》第二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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