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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1.1实施(2)

发布时间:2018-12-29 13:36商业秘密网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对其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尚未审结的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其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值此《规定》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起草的背景。

  答:2017年11月,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2018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此确定为2018年改革要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2018年10月19日,中央正式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上诉案件,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知识产权法庭挂牌办公的配套制度。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大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立足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实际,起草了司法解释。

  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职能是否会受影响?

  答:知识产权法庭上收了高级人民法院的部分审判职能,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职能不因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而变化,其仍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各类知识产权申请再审、再审案件。

  问:为什么《规定》第二条分两项列举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行政二审案件?

  答:《规定》第二条分两项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庭受理行政二审案件的范围,第二项规定了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第三项规定了行政处罚等行政案件。区分二者的主要考虑是: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是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中枢。其与行政处罚等行政案件在管辖、当事人、属性、意义等方面存在差异。

  问:由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专利等技术类二审民事、行政案件,如何实现便民高效?《规定》是否对此有所安排。

  答:《规定》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诉讼便民问题,《规定》第三、四、五、六、八条都是关于便民措施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庭将以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巡回审判为抓手,实现高效便民。(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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