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护品牌 正本清源助创新(3)
“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人的恶意主观状态的推断及判断恶意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在先标志的独创性及标志的相似程度,在先标志或权利的影响力或知名度,行为人明知或应知的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搭便车、阻止第三方入场、囤积商标资源等),行为人是否有向被侵权人恶意索要经济赔偿的行为,行为人对自己商标独创性的合理解释和声明等。”黄义彪指出,上述各考量因素证明力的大小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各个因素之间存在关联且互相影响。
“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大量囤积商标和抢注商标。”黄义彪介绍,作为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的申请人大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度较高商标、大量抢注名人姓名,涉嫌侵犯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有的申请人则明显超出合理的实际使用需求,在同一时间段内或先后连续性大量将地名、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或与之相近似易造成混淆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意图;有的申请人申请注册成千上万件商标但没有实际使用意图,而是待价而沽,甚至针对其他合法经营者恶意提起侵权诉讼以牟利。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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