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喷枪“喷出”判赔300万元商标侵权诉讼(3)
在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卡莱公司商品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上,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判赔3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卡莱公司、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均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卡莱公司上诉请求法院改判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及贺利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DEVILBISS"品牌"GTi Pro""TT"系列喷漆枪商品的特有包装和装潢,且需销毁库存的构成侵权的成品、半成品、生产模具以及宣传资料等;改判特威公司和戴维斯公司连带赔偿卡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等。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则上诉称,其未侵犯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无需停止侵权,也无需支付卡莱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上诉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是否共同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卡莱公司主张的"GTi Pro"喷枪商品包装与"GTi Pro""TT"喷枪商品装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等。
在特威公司与戴维斯公司是否侵犯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二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卡莱公司主张的"GTi Pro"喷漆枪商品包装与"GTi Pro""TT"喷漆枪商品装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可认定"DEVILBISS"品牌喷漆枪商品为知名商品。但是, "GTi Pro""TT"喷枪属于"DEVILBISS"品牌下的两款不同型号的商品,"DEVILBISS"品牌喷枪商品的知名度不能等同于该两款商品的知名度,卡莱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GTi Pro""TT"喷枪商品属于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亦不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故卡莱公司主张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存在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不足。
在一审判赔数额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DEVILBISS"喷枪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作为专业厂家对此理应明知,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且在卡莱公司起诉后仍继续使用,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其次,从在案证据来看,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从2014年开始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已达2年。根据公证书显示,戴维斯公司工作人员宣称被控侵权商品在淘宝上一天的销量达到200至300支,而这只是淘宝上的销量,还不包括其他网络平台、实体店的销量。即便按每支800元,每天200支计算,1年的销售额为5840万元,2年可达上亿元。由此估算侵权获利应远高于卡莱公司所主张的300万元。因此,卡莱公司请求按300万元法定赔偿上限判赔,数额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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