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喷枪“喷出”判赔300万元商标侵权诉讼(2)
特威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6日,经营范围为气动工具制造;戴维斯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6日,经营范围为销售气动工具、喷漆枪、喷涂机等;贺利氏公司的主营项目为批发业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推出了多款喷漆枪产品,部分型号的商品外包装盒上使用了"DAIVBSS""DaIVBSS"等标识,喷枪手柄上则印有"DAIVBSS""GTi""TT"等标识。
卡莱公司将上述产品与自己的产品进行比对后认为,"DAIVBSS""DaIVBSS"与卡莱公司涉案商标近似,且标识使用的位置、方式、字体、颜色和卡莱公司商品的使用方式相同,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卡莱公司还认为对方生产的喷漆枪上的 "GTi""TT"标识及其包装、装潢与卡莱公司的喷枪商品一致,涉嫌侵犯其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对相关产品进行公证取证后,卡莱公司将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以及贺利氏公司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喷漆枪上使用"DAIVBSS"商标以及其他涉嫌侵犯涉案商标权的商标或标识;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商品,并销毁现存所有侵权商品;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连带赔偿卡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等。
一审判决商标侵权
白云法院依法受理上述案件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围绕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犯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卡莱公司商品的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在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犯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等问题上,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DAIVBSS""DaIVBSS"的英文标识与涉案商标对比后可知,其中均有英文字母"D""V""I""B""SS",在排列顺序上均以英文字母"D"开头,以"SS"结尾,中间的英文字母"V"出现在英文字母"B"的前面,而"B"又排列在"SS"的前面,整体读音上二者相近;由于上述英文字母的排列出现在商品上的位置、方式、字体大小、颜色和卡莱公司生产的商品使用方式完全相同,故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同一种商品上很容易造成混淆,因此,"DAIVBSS""DaIVBSS"的英文标识均构成与涉案商标标识的近似,构成对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白云法院还认为,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多次在各种展会及宣传资料中使用"特威 DAIVBSS"或"DAIVBSS"的文字进行显著性宣传,亦构成对卡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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