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 SHEN”与“六神”不期而遇(3)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标注相关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LIU SHEN”,引证商标由“六神”中文与对应的汉语拼音“LIU SHEN”组成。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读音近似,但是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早在1993年便申请注册了“柳沈LIU SHEN”商标,汉语拼音“LIU SHEN”对应的中文为“柳沈”,而引证商标中的汉语拼音对应的中文为“六神”,二者含义不同,标识整体上尚可区分,即便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驳回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就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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