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 SHEN”与“六神”不期而遇(2)
经审查,商标局以诉争商标与第15873537号“六神liushe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见图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驳回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书。
据了解,引证商标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1月6日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2016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知识产权许可、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诉讼服务、家务服务、社交陪伴等第45类服务上。
在法定期限内,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2018年1月2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相近,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可以相互区分。据此,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含义不同 应予注册
记者了解到,在一审庭审中,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网络邮件打印件等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的可注册性。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字母构成、呼叫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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