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进行时:能否破解商标恶意注册之“恶”(3)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体系化适用商标法打击恶意注册条款,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时考量恶意因素从严把握标准,同时不断加强打击商标恶意抢注问题的专题研究,探索建立‘黑名单’约束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建议,为了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第四次商标法修改时可考虑重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取消相对理由审查,承担绝对理由审查功能;重构异议及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保留异议前置程序,承担相对理由审查功能;注册申请受理公告,绝对理由审查和相对理由审查同步进行。
而从司法实践角度而言,陶钧认为,恶意注册可分为侵害“私权”与“公益”两种情形,对此,在价值引导上,应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需要具有使用申请商标的意图与能力;在程序设计方面,建议不再以商标是否授权来区分商标法有关授权与确权条款的适用差异,应涵盖商标申请、异议、无效、撤销、转让、续展“全流程”适用。
“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来自于商标的使用,是一种市场竞争关系中的权利,要解决恶意注册问题,可以考虑在坚持大陆法系注册优先的前提下,适当引入英美法系强调使用的思路,进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抢注和刻意注册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建议建议,在商标法中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商标已经使用或将要使用的证据并作出系列声明,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参照申请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加以审查。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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