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进行时:能否破解商标恶意注册之“恶”(2)
但是,在企业经营和司法实践中,却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近年来,提起“王老吉”商标,人们更多的印象还停留在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的商标大战和红罐包装装潢之争。但实际上,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人,广药集团同时也面临着恶意注册的难题。广药集团市场部部长陈志钊在论坛上介绍,除了大家熟知的“王老吉”商标,广药集团还在市面上发现了“王小吉”“土老吉”等恶意注册的商标,每年投入在打击恶意注册商标上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计其数。
“原则性条款与立法精神的‘泛道德化’,‘司法职能’的‘立法化’,资源有限性与效率之间的错位,市场经济‘阻却’与运营‘动荡性’等等,都是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陶钧表示,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主观论”代替“客观论”会对制度稳定产生冲击,绝对条款个案差异性会导致司法结论可预期性下降,低投入广撒网会引发市场投机性概率上升,而对知识产权基本原则的影响会造成“地域性”原则频频被突破。
修法契机 破解之道
“现实中,行政部门、企业经营与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上述困境与抉择,直接导致了相关制度的‘缺位’,需从事实的‘类型化’与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着手加以解决。”陶钧说。
从政府部门角度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可将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的适用条款,改良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用于制止商标囤积行为,同时还可以探索建立强制转移制度与恶意注册的民事赔偿制度,取消商标获准注册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间限制,并建立配套信用监管制度。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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