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庸诉江南案”看“同人作品”(3)
为了反驳上述观点,笔者举个数学模型予以说明。例如,解放前,我党地下人员要将情报从A地送到B地,但发现路上有可疑人员,那么,如何判定对方是特务呢?地下党没有像往常那样用最便捷的路线到达B地,而是选择了一条通过十字路口较多的线路。在这条线路中,共需要通过5个十字路口,而每个路口,普通人都面临着三个方向的选择,换言之,在每个十字路口,普通人和地下党选择相同方向的概率是1/3(9种排列组合中3种相同),而经过五次十字路口,如果每次都和地下党的选择一致,这种概率是1/3×1/3×1/3×1/3×1/3,其结果低于两百分之一,基本可以判断这个人是有意盯梢自己的特务。
如果看懂了上述例子中的概率分析,就能明白,在文学作品的侵权判定中,主题相近的确会导致局部情节相似,这是文学创作中的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是在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一一对应,互相呼应,形成了如影相随的相似关系,就无法撇清抄袭他人作品的嫌疑,因为从数学概率上,这样的可能性实在太低。因此,即使侵权人对于抄袭的情节能够一一找到表面上合法的来源或者出处(例如公知的情节或者桥段),但只要诸多情节的前后连接、组合以及与人物关系均与他人作品保持一致,就无法洗清侵权指控。
回到“金庸诉江南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品的“具体情节”是否存在“抄袭”呢?我们来看看诸多情节对比中的一个:郭靖的身世及出场在《射雕英雄传》中描写为:郭靖家境不好,幼年丧父,跟随单亲母亲在蒙古草原长大,放羊牧马,性格老实、木讷、迟钝。因为丘处机与江南七怪所约定的比赛规则,得到江南七怪等多位高人指点武功,然后离开蒙古,前往嘉兴比武,途径张家口,来到大金国京城中都大兴府,从未到过大城市的他对眼前的事物感到陌生而新鲜;在《此间的少年》描写为:郭靖家境不好,丧父,跟随母亲在蒙古草原长大,放牧骑马,性格老实、木讷、迟钝。因丘处机赴蒙古指导竞赛以及招生,郭靖离开蒙古,来到汴京,进入汴京大学读书。到汴京大学报到的第一天,从未到过大城市的他对眼前的事物感到陌生而新鲜。显然,仅仅凭借上述内容的相似,笔者认为,仍然停留在主线情节的相似,尚未达到“具体情节”相似或相同的程度。
本案中,法院经比对,认为《此间的少年》虽使用了郭靖、黄蓉、杨康、穆念慈、乔峰、康敏、令狐冲等数十个与原告作品中相同的人物名称,“但同名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在具体表达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上并不一致”,因而作出前述判决。(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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