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庸诉江南案”看“同人作品”(2)
使用原著的人物关系
与前述的人物性格类似,在脱离了具体情节的设计后,抽象的人物关系,同样在著作权意义上难以主张权利。例如,在“金庸诉江南案”中,郭靖在《射雕英雄传》中描写为:来自蒙古;丧父,与母亲共同生活;与黄蓉成为恋人。《此间的少年》对此作类似描写。显然,仅仅凭借诸如上述层次的相似,如果缺乏进一步的情节设计上的相似作为支撑,要判定构成版权侵权,仍难令人信服,道理很简单:第一,根据上述内容,不同的作者仍有很大的创作空间;第二,如果将对作品的保护强度上升到如此程度,必然会带来令人匪夷所思的结果:小说作者们会发现,他们再进行创作会变得困难重重,因为每一种典型的人物关系或故事构架基本上都是有权利归属的,作者只能在权利丛林里小心翼翼的绕步前行,这显然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使用原著的具体情节
文学作品,以小说为例,其情节分为主线情节和具体情节两个层次。例如,对《西游记》而言,其主线情节是“西天取经”,而“三打白骨精”“大闹盘丝洞”等则是具体情节。具体情节是在主线情节之下的自由展开,是作者为了贯彻作品的主题,使得主线情节更加具体生动而塑造的细节表达,创作自由度极大,带有强烈的个人创作的特征,因而应当纳入作品的表达范畴。有人可能会提出反驳:对于某一作品主题而言,与其相联系的常见情节往往是趋于相似的,例如,与“古代宫斗”主题相关的作品情节不外乎“心狠腹黑”“投毒下咒”“借刀杀人”“无中生有”等等,因此,如果两部主题相近的作品,出现情节相似,也是不足为怪的。(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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