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起诉大阅城搭便车索赔150万元(3)
此外,“大阅城”与原告商标在整体及文字含义、字形等方面区别较大,“建发大阅城”区别更为明显,即便将其作为商标与原告商标比对,也不构成商标法侵权意义上的近似。银川建发集团还指出,“大阅城”、“建发大阅城”作为地标性建筑已成为市民生活的重要场景,改名将会损害公众利益且具有现实的不可能性。
进展: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
针对上述辩解,原告方表示,无论被告赋予“大阅城”何种含义,都不能成为其正当使用的依据。虽然银川建发公司注册了“建发大阅城”商标,但被告在实际使用中改变注册商标的形态,特意突出“大阅城”字体,明显具有恶意攀附的故意,其使用行为不再受注册商标的保护。原告在全国各地有十多个大悦城项目相继开业,但被告的行为阻碍了原告在银川的发展。
搜房网则认为,即使认定构成侵权,但其仅是网络提供服务商,与银川建发没有互利关系,也没有侵权主观故意,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庭审最后,双方都同意调解解决。(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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